2005年6月6日 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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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人姓名 |
邱某 |
年龄 |
15岁 |
性别 |
男 |
职业 |
中学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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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区域、学校或单位 |
武昌区中国人民解放军3303职工子弟中学初四(二)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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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 |
武昌区石洞门155—12 |
邮政编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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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人 |
纪烨 |
咨询律师 |
李世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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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 方式 |
电话 |
88103073 |
手机 |
13871099294 |
传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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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 询 记 录 |
邱某某(父)中国人民解放军3303工厂一分厂 5月30号,邱某同学要求其放学后用自行车带他回家,被邱某拒绝,下午2:05分左右,邱某在教室休息,被包括这名同学在内的五名学生打伤,在打架过程中,这名同学扇了邱某两嘴巴没,后被邱某用削铅笔的小刀在肚子伤划了一条伤口,校方知道后立即送受伤学生刀医院治疗,邱某家长支付医疗费4300元,这名学生已出院。 问:1,邱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2,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,由于6月20、21号要中考,邱父担心其不能参加考试 另:邱父已向石洞门司法所所长兼律师熊运华备了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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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 理 意 见 |
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,伤害到对方的不承担责任。但是仅以打两嘴巴来用刀进行防卫,应属过当行为。但如能证实当邱某同学能证实其生命在遭到威胁时,采取的此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。 正当防卫只针对当时之情形,不存在对以前的事情进行事后防卫,以前的事不能作为防卫理由。 律师签字:李世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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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 馈 结 果 |
联系李世辉律师给予回复,联系武昌区进行协调,一周内联系当事人。 6月1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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